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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员工的住宿补贴、交通补贴、餐饮补贴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吗?

财税会计佚名2023-03-22

实务工作中,企业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有实报实效,也有直接发放差旅费津贴,同时也有部分凭发票实报实销又额外发放差旅费津贴的形式。不同情况下,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这些补贴,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呢?

首先是凭发票或车票等实报实销的部分,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发票以及车票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首先取得的发票需要为公司抬头的发票,个人抬头的发票一般不得税前扣除。若取得的为专票,酒店住宿费专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但是餐饮费专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车票是指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水路车票以及其他客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铁路车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凭发票,车票等扣除凭证全额税前扣除。

额外发放的出差补贴,是否属于国税发1994年89号文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需要进一步判断。实务中,住宿费,城市间的交通费一般均能够取得发票,实报实销的比较多,而餐饮费以及市内的交通费(比如公交车,出租车,地铁等)金额过于零星,实务中可能比较难索要发票,针对这种情况,企业一般会额外给予员工一定的差旅费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