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网

首页 > 文化教育 > 人文历史

人文历史

生祠建制的演变:不同时期建立生祠的呈请程序是怎样的?

人文历史佚名2023-03-02

生祠是地方上特有的文化现象,既有文化的共通性,又有历史的差异性。首先,对“祠”的不同运用,形成了生祠不同的表现形式。

再者,生祠场域的选择、形制,以及祭祀位置、配享等,也与各朝祠祀政策也密切相关。因此,从生祠的场域、形制、各朝祠祀政策等来看,生祠建置表现出一种特有的时代性与历史的差异性。

生祠虽是地方上衍生出的民间人物祠祀,但也受官方管理,有着一套自己的呈请程序。先秦两汉时期,建立生祠的行为主体多是吏民、百姓、郡中人,并未见向官府上报、获得官府获许或国家参与的痕迹,是一种纯粹的地方、民间行为。及至魏晋,史料载,先是“州民申请”,继而官府“诏许之”,这成为地方向官方呈请建立生祠的重要例证。

至唐代,官方参与痕迹更加明显。首先,中央官府对地方上立碑建祠活动管控严格,并规定了相应处罚措施。《唐律疏议》规定“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若遣人妄称己善,申请于上者,杖一百。有赃重者,坐赃论。受遣者,各减一等。(注:虽有政迹,而自遣者,亦同)”。复次,对“立碑建祠”的申请有一道完整的“州申省”的申请程序。《唐六典》称:“凡德政碑及生祠,皆取政绩可称,州为申省,省司勘覆定,奏闻,乃立焉。”

《封氏闻见记》载:“在官有异政,考秩已终,吏人立碑颂德者,皆须审详事实,州司以状闻奏,恩敕听许,然后得建之。”由此看到,唐代对地方立碑建祠活动的规定更加具体:官员离任—异政—百姓—县—州()—考功司审查—皇帝。唐王朝通过立法的形式将“立碑建祠”的整个过程纳入到国家的管控范围之中,将建立祠碑的权力牢牢把控在中央官府,并通过层层审核、过滤之后“乃诏曰可”,这不仅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社会的控制,也增加了中央官府的权力。

自宋始,见诸史籍的“生祠”逐渐多了起来。宋代中央官府规定“诸州神祠加封多有不应条令,今欲参酌旧制,诸神祠所祷累有灵应、功德及人、事迹显着,宜加官爵封号庙额者,州具事状申转运司,本司验实即具保奏。道释有灵应加号者准此”,封赐生祠。同时“国家以官得其人,治有异等,生民受赐,许列状以借留,政绩可嘉,听具事面称纪”。官方角色从“参与方”到“施行方”,这种角色转换使生祠在官方的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也将生祠排除于“淫祀”之外。

宋建立生祠的呈请程序:官员离任—治有异等—百姓—县—州()—转运司申报—皇帝。可见,唐代生祠呈请程序之中的考功司审核被宋代转运司申报所代替,“州具事状。保明申转运司,本司委邻州官躬亲询究,再委别州不干碍官覆实,讫具事实保奏。”及至金元,生祠数量大为可观。主要由于金元中央官府放弃了唐宋时期严格的生祠申请程序,且对“建祠立碑”活动采取“诸职官居见任,虽有善政,不许立碑,已立而犯赃污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碑者毁之”,主要是对已经建成但不当的祠碑进行事后约束、惩处。又“职官在任,虽有政迹,百姓不得立碑建祠。若去思而建者,听”,并“立石刻颂,在法无禁”。

所以,金元时期对地方建祠立碑活动的约束主要继承了唐宋时期“见任官不得建祠立碑”的传统,而对地方向上申请、奏准等具体的呈请程序并无规定,较为宽松。通过对生祠呈请程序的梳理,我们看到生祠的呈请程序主要有三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