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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文化

欧洲中世纪的性戒律是怎样的?

民俗文化佚名2022-12-20

在欧洲的历史当中,对于“非法”*行为的公共惩罚乃是常态。虽说在细微之处不无差异,不过在欧洲每个地区社会都会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且惩罚自愿发生偷情行为的人群。而这正式基督教文化当中的核心特征,从中世纪早期开始,其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

《性的起源》一书试图将性的历史还原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事务,说明过去人们认识和处理性的方式,乃是被当时最深厚之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所塑造。

不同文化是如何对待性的,以及这些文化是如何具体表现的,这都远远超出了身体和生理行为本身——这反映的是文化关于人性、社会和人生意义的最深刻洞见。

虽说每一种文明从其历史之初就规定了严厉的法则,以惩罚至少某些不道德的*行为,但是相对于宗教改革运动之后,中世纪时对性的监管还算宽松。传统天主教观念认为,肉体欲望应受谴责但无可避免:将其完全束缚是不可能的,并适得其反。那时,即使是卖淫,都是受到批准的。新教嘲笑天主教,通过允许与管理*交易,靠偷情与通奸的收益来维持自身。“噢,罗马!”新教常常这样谴责,“妓女在做着营生,向圣洁的金库支付租金,以获取她的营业执照。”那时的主教们可能并非出于理性考虑,但也乐得顺其自然。

非法*行为是公共罪行,这一原则自中世纪早期以来就得到了越来越有力的坚持。

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由巴比伦国王所制定,其中即规定通奸要被处死,大多数其他近东与古典文化同样将此视为一种严重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作如是观。

盎格鲁-撒克逊的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的法典(602)就规定了各种名目的罚金:“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不属于他的寡妇结合”;与女仆或不同阶层的女奴苟合;与其他自由人的妻子通奸——在这一严重的案例中,除了高额罚金之外,罪犯须“用自己的金钱来获得一位妻子,然后将她带到别人家中”。

这些严厉的惩罚正与基督教会的态度相符,“不可奸淫”是上帝十诫的第七诫,对于每一个奸夫奸妇,他下令“必须处死”。同样的命运也会施加于任何犯有**或兽奸罪行的人身上,施加于发生同性*行为的男子身上:所有这些人都玷污了自身与社群。

虽然《旧约》赞美婚姻是一种在社会与宗教层面都必不可少的制度,但其首要启示则是性关系乃不洁净的。即便在丈夫与妻子之间,性仍然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只能为了繁衍,不可追求快乐),并且在此之后还要有洁净仪式,以洗濯这一行为带来的秽物。

早期学者们对性也不太开化,斯多噶派哲学对于性充满疑虑,将其视为一种低等与堕落的快乐。

在接下来的数个世纪中,教会的主要权威进一步发展了对于性的消极看法。关于节制的禁欲主义理想愈加得到强化,其主要针对神职人员,但也针对世俗男女。

要求归要求,做归做。其实那时对性的管理还没有到十分不近情理的地步。

就连一些著名的主教,有时也是说一套做一套,至少不是那么让人信服。圣奥古斯丁是一位十分坚定的禁欲主义者,他将色欲视为所有人类欲求中最为危险的一种。不过,他在年轻的时候可是另一副样子,当他这个才子先后负笈于北非与意大利时,与一个未婚情人一起生活了许多年,并且有了一个私生子,并且他在当时更热衷于摩尼教而非主流的基督教。

不论在中世纪文学还是日常生活中,非法的爱情与买春之举往往以一种平常的口吻被讨论,这表明此种行为并不一定总是被谴责。

根据教会的婚姻法,在理论上讲,合法的性关系只需要双方本人的同意,无需任何牧师、见证人或仪式。

从约翰·德莱顿在1681年写的诗歌可窥见此前的性状态,《押沙龙与阿奇托菲尔》一诗写道:在虔诚的时代,牧师开始耍起手腕/那会儿一夫多妻还不是罪恶/当时的男人到处留种/孽种一个接一个呱呱坠地/自然在怂恿,法律不阻拦/他们与妻妾纵情**。

以至于公开卖淫都能得到容忍,公开卖淫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得到批准。鉴于现实中未婚的平民与神职人员不可能抑制肉欲,所以有这样的论调:与其引发诱奸、强奸、通奸以及更糟糕的行为,还不如允许妓院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