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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邦为什么是背信弃义之人?汉高祖对后代做了哪些缺德事?

民俗文化佚名2022-12-29

如果要谈论汉高祖刘邦的人品,可能每个人都会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刘邦是有大义之人,但心中也有自己的小算盘,特别是到了刘邦晚年也没少做糊涂事,不过在历史上很多皇帝都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年纪一大就开始犯糊涂,而且容易起疑心还暴怒,反而不如年轻时候的状态。刘邦也曾违背过自己的诺言,而且还影响了之后好几代人。其实在封建时期的一国之君,想要权衡好各方利益是非常难的,对于刘邦来说,自己是继秦王之后第二位统一全国的皇帝,所以内心难免会以己为重,造成有考虑不周的情况。

汉代军功爵的尴尬命运,自汉王朝建立,即已注定。

三解的文章中,曾经多次引用过“汉高帝五年诏”,见《汉书·高帝纪》:

军吏卒会赦,甚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故大夫以上,赐爵各一级。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

又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

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异日秦民爵公大夫以上,令丞与亢礼。今吾于爵非轻也,吏独安取此!

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守尉长吏教训甚不善。其令诸吏善遇高爵,称吾意。且廉问,有不如吾诏者,以重论之。

之前已经讨论了秦国、秦朝军功授爵制的一贯逻辑和细节,汉高帝的这份诏书,正好可做印证,提到了以下几点:

汉军全军60万人都迈过了大夫爵门槛;(秦朝应该没这么多“大夫”爵)

七大夫以上,即公大夫爵以上,可以获得食邑;(和《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秦制一致)

“非七大夫以下”,也就是“大夫”、“官大夫”免个人及一户的徭役;

七大夫、公乘以上都是高爵;(和《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秦制一致)

“诸侯子”和“从军归者”分称,说明是身份不同的两种人;(秦制未显示)

高爵当“先与田宅”,高帝曾多次诏令,仍未执行;(秦制未显示)

高爵有“封邑”,比拟小邑君主,所以颜师古注释“爵或人君”为“爵高有国邑者,则自君其人,故云或人君也。”(和《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秦制一致)

秦时非官吏的“公大夫”以上爵位者,与县令、县丞分庭抗礼,而汉初的县级官吏已经不把这个等级的“高爵”当回事,让他们等着办事儿;(本即追述秦制)

强硬要求郡守、郡尉及长吏督促部下官吏按照法令规定授予对应爵位田宅,同时对高爵者予以礼遇。(秦制未显示)

整体来看,“汉高帝五年诏”中展示的汉初爵制与秦爵制除了授予田宅和礼仪尊重的现实无法实现,在制度规定层面区别不大,唯一一个可能的区别即在于“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而秦的“右庶长”、“五大夫”应该都有分封“宗邑”。

“宗邑”也就是“封邑”和“食邑”应有一定区别,《商君书·境内篇》中的记载就有区别:

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

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这里涉及“邑”的,就有税邑、赐邑两种说法,又最后归结到“五大夫”爵身上统一为“税邑六百家”,考虑到《睡虎地秦墓竹简·奏谳书》的信息显示,五大夫爵有家吏,也就是说,在商鞅变法时的“税邑”等于“食邑”,约等于“封邑”。

马端临《文献通考·封建考》:

列侯国置相(其秩各如本县主,治民如令长,不臣也。但纳租於侯,以户数为限),其官随国大小为增减,食邑千户以上置家丞、庶子各一人(此家臣也,使理家事);不满千户,则不置家丞。旧置行人、洗马、门大夫等官,又悉省。

在《商君书·境内篇》中,庶子是这样的: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

也就是有爵者可以申请无爵者作为自己的庶子,一级爵位给一人,有爵者不参战,则庶子为“其大夫”,也就是官员或领主服役每月6天,有爵者参战,则要带着庶子一起去。

通俗地说,就是在原有封建关系(含对领主大夫或国君这个大领主)之外,订立有爵者和庶子之间的战场上的封建关系,不恰当的比喻,类似于欧洲骑士与其侍从的关系。

而同在《商君书·境内篇》,还有一个类似的封建关系:

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解“客”字为:

客,寄也。

《史记·李斯列传》:

於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

这是秦朝的旧事,李斯下狱,宾客与宗族同捕,可见,宾客本身与权门虽然属于相对松散的“以市道交”,也就是利益交换关系,但在政治上,仍有一定的主从关系,只是不如“家吏”、“家僮”绑定紧密,如《史记·吕不韦列传》记嫪毐:

嫪毐家僮数千人,诸客求宦为嫪毐舍人千余人。

诸嫪毐舍人皆没其家而迁之蜀。

家僮、客、舍人三者分称,客又求为舍人,说明三者是不同的三个概念,家僮即私奴婢,客即食客、宾客,舍人则为亲近“家吏”、“家臣”,而“家吏”与主家的关系就比“客”紧密,所以,会被秦王政迁怒。

总结一下,也就是秦制下,“五大夫”爵有资格“受客”,这个“客”是有一定主从关系的宾客、食客,而非国家分配的佃户或者农奴,其所标志的,正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奏谳书》展示的“五大夫”爵拥有家吏,是其“封君”身份的特权。

推而广之,即公大夫、公乘二级爵位,虽有“食邑”,却无“封邑”,虽属分封,却为“虚封”。

所以,刘邦的“高帝五年诏”强调了公大夫、公乘两级高爵之上,“皆令食邑”,这就是对秦制的继承和延续。

比较奇怪的是,时隔7年后,汉高帝十二年的“政治遗嘱”中,却只隐约提到了一点军功爵的信息:

其有功者上致之王,次为列侯,下乃食邑。……为列侯食邑者,皆佩之印,赐大第室。吏二千石,徙之长安,受小第室。入蜀汉、定三秦者,皆世世复。吾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汉书·高帝纪》)

“下乃食邑”看起来似乎概括了“卿爵”和“五大夫”、“公乘”、“公大夫”的封邑食租,后面又强调了列侯食邑,看起来又像在说列侯和关内侯,对于“入蜀汉、定三秦者”,则仅仅强调了“世世复”的待遇,并不能否定上述两种可能性中的任意一个。

真正清晰的变化,在《二年律令·户律》之中:

(1)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2)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

(3)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大庶长九十宅,驷车庶长八十八宅,大上造八十六宅,少上造八十四宅,右更八十二宅,中更八十宅,左更七十八宅,右庶长七十六宅,左庶长七十四宅,五大夫廿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欲为户者,许之。

(4)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槀。

(5)廷岁不得以庶人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6)田宅当入县官而抢代其户者,令赎城旦,没入田宅。

(7)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

(8)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

(9)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

详细分析一下这段律文,涉及的方面极多,不过一个基本的结论就是《二年律令》规定施行爵位对应的田宅授予制,理由就是(9),接受授田、授宅后,无论是赠与还是买卖,都不得再次申请授予田宅,既然有“受”这个程序,就说明汉初国家曾施行过至少一次爵位授田。

(1)和(3)则详细规定不同爵位等级对应的授田宅标准,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授田只到“关内侯”爵位,而授宅则到“彻侯”爵位,这实际上与“彻侯”有封国、封地有关,不需授田。

(2)则涉及了田宅继承,如户主死亡,先由“后子”(即继承人)择田,这个继承的过程又涉及到爵位继承的问题,据《二年律令·置后律》:

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适子,以孺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

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爵者,其后为公士。

注意,如果是因公当时殉职或受伤后二十天内死亡,都是“死事者”,让他的儿子继承爵位不减等,没有爵位的则为第一级公士爵。

如果是户主正常死亡,那么除了彻侯、关内侯为世袭继承外,其余爵位均为“减等继承”,卿爵的继承人都是公乘,五大夫的继承人为公大夫,公乘继承人为官大夫,公大夫继承人为大夫,官大夫继承人为不更……以此类推。

除了“后子”之外,其他儿子也有继承,不过这个减等更狠:

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

这也就意味着,户主正常死亡后,会产生超出“后子”爵位规定的大量富余土地,所以让“后子”先选择田地,然后“它子”再选,哪怕是已经单独立户的,也可以从中继承,如果田宅不够,还要补上。不过如果“宅”不比邻,就不得分配“宅”了。

而三解在《军功授爵,一场虚幻的“平等”春梦》一文中,已经引用过“秦宗邑瓦书”,其中很明确地记载了“右庶长歜”受封“子子孙孙以为宗邑”,也就是说,秦制下“卿爵”是世袭继承封邑的。

汉制的这种“有条件世袭”和“减等继承”田宅的制度规定,明显已与秦制不同。

(6)则表明,田宅存在收入县官的情况,也就是“充公”,结合上面的制度安排,可以理解为诸子以爵位继承后多余部分的田宅要“充公”。

(7)则表明,宅地可以买卖,不过必须在原宅地的旁边,不靠着不许买。(8)更像是例外说明,即官吏和“宦皇帝者”允许买房子。

(4)则是一个阶级照顾条款,卿爵所自行耕种的田地(特别强调了“自田户田”,也就意味着不是所有户田都免租),不要收田租、田刍藁。

综合以上的汉律规定,已经可以确认,至迟到《二年律令》的时代,也就是惠帝、吕后时期,在秦制中位居“高爵”的“公大夫”到“轮侯”(汉为关内侯)之间的12级爵位,已经完全没有传之子子孙孙的“封邑”,而代之以“田宅”授予。

那么,关内侯以下爵位都不再有“封邑”,是不是表明“食邑”也不复存在?

这个变化, 或者说刘邦的政治承诺的“食言”到底发生在什么时候?

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变化?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在《二年律令·置后律》还有一条,两简拼接后为:

长爵为下爵、毋爵死事者后,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

翻译过来就是,比“死事者”,也就是因公殉职者的爵位高的人,做他的“后”,也就是继承人,以及两者爵位相等的情况下,各自在他的原爵位上增加一级,超过“大夫”爵的要“食之”,也就是给予“税户”或者说“税邑”,也就是“食租税”。

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另外的解释,比如折算成钱呢?

在《二年律令》中,这种以物质补偿不够或者不能升级爵位的功劳还有《捕律》中的两条:

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爵者,皆购之如律。

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行其购。

赐钱赏功则称“购”,无论是捕杀群盗,还是抓捕诸侯间谍,都是能拜爵则拜爵,不当拜爵则赐钱。

这个特定“法律名词”的存在,意味着汉律中的“食之”,只能是“食户税”。

以上的律文证明,《二年律令》的时代,在彻侯、关内侯的法定“食租税”待遇之外,“大夫”以上爵,也有可能“食租税”,换句话说,“汉高帝五年诏”中的“食邑”不是空头支票,并没有因为施行了普遍的“名田宅”制度而消失,两者是并存关系。

朱绍侯先生发表于《史学集刊》1992年第2期的《从三组汉简看军功爵制的演变》文章中,深入探讨了《敦煌酥油土汉代?燧遗址出土的木简》中6条“击匈奴降者赏令”和《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中的13条与军功授爵有关的简文,第三组《居延新简》中的相关简文断代为东汉初年,三解且忽略不计。

前两者因为整理、翻译传播较少,被通俗说史作者和“秦粉”糟践的有限,却对理解汉代军功授爵制极为重要,分别引用一下与主题相关的内容,见《敦煌酥油土汉代?燧遗址出土的木简》:

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日本学者大庭脩认为应为“户”)赐金五百。

赋二千石赐诣言及武功者,赐爵共分采邑。

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

这三条都涉及到了爵位,第一条缺字处,朱绍侯先生解为“有人(应该指军官)能击降匈奴八千人以上,可以封列侯、采邑”,说法应有误,以汉匈战争的实际对抗来说,大规模的战争其实占少数,边境的骚扰拉锯是多数。

而此处的赏格,更可能是针对匈奴君长,能带8000人以上降服的封列侯,给封邑,主持其事的二千石赐金五百斤,这种匈奴降酋封侯自汉初至武帝时就屡见不鲜。

否则,斩首应该用“级”,用“人”字单位,即说明非斩杀,而若是虏获或逼降8000人规模的匈奴部落,军队规模绝不可能是边境战争,看《汉书·匈奴传》和《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得到这个战果,往往是大出塞,也就涉及不到地方二千石太守什么事儿。

如果按照大庭脩的解法,“二千石”实为“二千户”,那本就没有太守什么事儿,而可能既是对匈奴君主降人的,也是对边疆守将的,当然,从史书记载看,还真没有非“大出塞”的情况下因招引降人封列侯,邑2000户的例子。

二千石建言及参与获得武功的人,也要赐爵并一同分享采邑(食邑),这实际上还是针对“降敌”之功。

第三条是意思最清晰的,断句改一下,二百户是接上文的,正式开头是“降”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则(原简阙文,应为如何奖赏的细节)。

否则不能解释,为什么二百户能出500骑兵,100户就只能出100骑兵了,针对同一对象的统计尺度不可能这么含糊,不利于基层执行。

哪怕只看这三条简文,我们也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赐爵少上造是可以食邑百户的(就算原断句,也说明有食邑),当然,对于此令的颁布时间上限,仍有一些争论,不过三解更信服《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的说法:

故至孝景始欲侯降者,丞相周亚夫守约而争。帝黜其议,初开封赏之科。

汉景帝时才开始有匈奴降人封侯之议,并“初开”封赏之“科”,也就是赏格规条,则这条“击匈奴降者赏令”极有可能是汉景帝时颁布的,一直延续了下来。

也就是说,汉景帝时代颁布了这条招纳匈奴降人的命令, 随着汉武帝开河西四郡,敦煌建立了烽燧体系,这条诏令也就扩散到了此处的烽火台,被某位修习律令的小吏保留了下来,作为藏书或者垃圾,又在历史的长河中被遗忘,最终才在20世纪末重见天日。

那么,至少说明,一直到汉武帝后(敦煌汉简最早纪年为汉武帝天汉三年),“卿级”军功爵可附丽“食邑”的制度并没有被废除,只是奖励往往搭配上了“赐金”。

《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的简文规定则具体得多:

(1)军吏六百(石)以上,兵车御右及把摩(麾)干(竿)、鼓正(钲)钺者,拜爵赐论,爵比士吏。

(2)各二级,爵毋过左庶长。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毋过人三级,拜爵皆毋过五大夫,必颇有主以验不从法状。

(3)二级当一级;以为五大夫者,三级当一级。首虏不满数者,藉须复战。军罢而不满数,赐钱级……

(4)虏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级;不满……

(5)二千级,若校尉四百级以上,及吏官属不得战者,拜爵各一级,爵毋过五大夫。

(6)捕虏拜爵满五大夫,欲先罢者,许之。

(7)毋过人五级,爵皆毋……

(8)可击之,能斩捕君长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赐爵各四级;其毋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下至六百石,赐……

(9)从军,斩首捕虏,爵禅(单)行,至右更。

(10)其士吏以上拜爵者,皆禅(单)行,得至……

(11)斩首捕虏者,勿赐爵。

(12)约者,军吏赐爵三级,也(他)吏卒赐此不能得者,赐其令爵三级,五……

(13)长以上食邑二百户,斩……

(14)凡为公乘者……

(15)城战斩首捕虏,毋过……

这里的引用,除了朱绍侯先生文章中的13条,三解又多加了几条,都和军功爵有关,而且是西汉后期,约为宣帝、成帝时代的军事律条。

其中很明确地展示了,汉代后期的军功授爵制度实操中,并不像很多人根据《商君书》和《韩非子》记载中想象的, 一颗脑袋=一级爵位。

恰恰相反,砍脑袋的人与被砍脑袋的人的身份,决定了爵位的赐予,比如校尉部斩首四百级以上者,属吏没能参战者同样拜爵一级。

最重要的是,在(2)中,明确规定了“斩首功”的标准,即斩首2个,升爵1级,5个升爵2级,8个升级3级,在军队罢归解散之前,这个数字可以累计,如果实在凑不够升爵的脑袋,就每个脑袋赐钱1000钱,但是,个人斩首升爵总共不能超3级,更不能超过“五大夫”爵。

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8),脑袋的价值并不以军队中的身份而定,而是以社会身份而定,所谓“君长有邑人者,及比二千石以上”一个脑袋顶4级爵位,所谓的“无邑人,及吏皆千石以下至六百石”,前者是“有土有民”的“君长”,也就是“封建”的列侯和关内侯了,同等待遇的官职在比二千石以上的现任官吏;后者则是没有封邑的“君长”,那范围就大了,“食邑”、“食租税”的有爵位的贵族,与六百石以上、千石以下的现任官同等待遇,基本上就是卿爵了。

按照《二年律令·赐律》的规定: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毋爵者,饭一斗、肉五斤、酒大半斗、酱少半升。司寇、徒隶,饭一斗、肉三斤、酒少半斗、酱廿分升一。

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

公乘就是个坎儿,正好是自它以上的五大夫 卿,是六百石以上, 千石以下。

偏偏在(14)里有这么一个残句“凡为公乘者”,可见此爵位至少在西汉中晚期军中已经有身份特殊性。

当然,更新鲜的是(1),“军吏”只有执行特殊任务的“六百石以上”的,才可以比拟“士吏”赐爵赏功,说明“士吏”是军队中一个特殊的阶层,或许为有印绶的国家常设军职,以区别于临时授予的“军吏”职务;也可能是“宗室”、“列侯子”、“卿子”之类的高爵贵族子弟担任的军职。

比如(10)中就写道“士吏”以上拜爵者,同样为“单行”,没有写赐爵的上限,但可以明晰他们属于例外于普通官兵的特殊存在。在(9)中,虽然前面缺少了“谁”来从军,但其待遇是“单行”,赐爵的上限可以达到“右更”,是简文中所见的最高爵级。

大胆猜测一下,贵族子弟和高官子弟,或是有秩禄的常设武职高官,在这个拜爵制度体系里是各自设置天花板的,人家不但起步比普通士卒高得多,同等功劳的酬功上限也要高得多。

另外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官、兵,有“勿过五大夫”、“勿过左庶长”的天花板。

“勿过五大夫”还好理解,因为处于“大夫爵”和“卿爵”的门槛,在《二年律令》中也有很多“五大夫以下”如何如何的记载,如:

赐棺享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

赐予棺椁,只分了三个等级,即卿以上,五大夫以下和无爵者,这还只是个典型例子,类似的区分还有很多,不过多数属于礼仪资格的界定,虽然重要,却不“致命”。

但是“左庶长”却完全不同于“五大夫”,属于“卿爵”的起始,什么样的功劳能够突破“大夫爵”和“卿爵”之间的“钢板”,还一次可升2级?这个我们不得而知,却可以确定一点就是至迟到西汉中晚期,“五大夫”到“左庶长”之间的“鸿沟”,已经搭了跳板,允许通过了。

解释上述的现象,学术界很早就已经有学者(比如朱绍侯先生)提出汉代“民爵”和“吏爵”分化的问题,即给“民”的爵位和给“吏”的爵位分开,这个区分的爵级,就是“公乘”。

以结果论,《后汉书·明帝纪》记载的东汉明帝关于赐爵的诏书点名了当时的界限:

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

意思很简单,爵位超过公乘,可以把多出的爵级给儿子、兄弟和侄子。

这一政策配合着东汉频繁的“赐民爵”,导致的结果是,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簿》中,吏民普遍拥有“公乘”爵,且仅见“公乘”爵,也就是遍地都是“公乘”(见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1期),军功爵的社会组织意义已经彻底消失。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历史是一步步发展的,不是写好了剧本从A到B,东汉的剑没法拿来斩西汉的人,甚至拿汉武帝时候的制度来倒推汉高祖时代的制度都往往充满了谬误。

我们需要寻找当时的材料,才能解答上文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据《汉书·高帝纪》记载:

(汉高帝八年)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

非公乘以上,即公大夫(含)以下不得戴刘氏冠,实际上是一个身份限制,这个卡口,正与《二年律令·户律》中记录的“授田宅”的数量级“跃升”对应:

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

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

这两条记载,以及《二年律令·徭律》中“自公大夫以上,勿以为徭”的律文,恰恰是现在已知的秦律所不未有论及的,“刘氏冠”的礼仪化,秦朝肯定没有;高爵授田宅,秦朝也没有,因为他们“食邑”;不更以上发徭,秦律也没有提及。

也就是说,这些都是汉律在新时代条件下增加的,那么,就必须考虑汉初特殊的背景,以及这些法律成型的时代。

“高帝五年诏”规定,从军的军吏卒,最低爵为“大夫”,此后的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后元年,4次赐民爵,户一级,一般认为,《二年律令》的“二年”即高后二年,也就是说,在此律令编定之年,高帝五年在军的60万汉军,全部都是“五大夫”爵。

“五大夫”爵后子为“公大夫”爵,二子为簪袅,它子为上造。

结合起来看,就明白“公大夫”爵的特殊性了,等于是在“徭使”待遇上对汉军老兵继承人的一个定向优待,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明确提到的“未受田宅者”要排队,先按立户时间排,再按爵位高低排,也就是说,有不少人根本没分到田宅,只能等待,叔叔辈的高爵还没有分着,这些“爵二代”在父亲去世前可不只能啃老?

还是先算一笔账:

汉高帝五年,授予60万人“大夫”爵,每人5顷地,也就是3亿亩。

汉高帝十二年:升为官大夫,4.2亿亩;

汉惠帝元年:升为公大夫,5.4亿亩;

汉惠帝五年:升为公乘,12亿亩;

汉高后元年:升为五大夫,15亿亩。

西汉平帝时全国耕地总数才82705.3万亩,冒尖了,到了吕后时代,60万个“五大夫”爵就是15亿亩,比西汉末年的总耕地数还多一倍。

也就是说,在汉高帝五年定爵的时代,60万“大夫”爵,不考虑任何高爵部分,需要3亿亩授田,理论上还有可行性,而更高级别的军吏则有“食邑”,也就是吃“税户”,完美执行,其实就建构了一个理论上可执行的纸上模型。

但是,“汉高帝五年诏”也提到:

爵或人君,上所尊礼,久立吏前,曾不为决,其亡谓也。

也就是说,汉朝的军功授爵制刚开始施行,“高爵人君”就分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了,只能一遍一遍地跑待遇申请。

为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