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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动物的法律地位

宠物知识佚名2023-05-07

动物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仍旧处于客体中“物”的地位,不具有法律主体拥有的法律人格,也不具有权利能力。尽管动物具有生命,但在现有法律的立法目的中只被视为资源或财产加以保护,而非基于动物自身出发进行保护。然而动物现有的法律地位未能满足所有人的期待,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论颇多,除了“主、客体二分法”与“主、客体一体化法”的分歧外,一种激 进程度较低的观点认为动物具有“特殊法律物格”,主张将作为权利客体的“物”划分为不同等级类型,权利主体对不同等级类型的物拥有不同程度的支配力,动物也因此成为获得更高保护的法律物格,其地位虽然仍是法律客体,却能变相取得部分主体权利。

首先,伴侣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缺乏必要性。提出“动物权利论”的学者汤姆雷根认为动物同人类-样拥有各种认知、感知能力,可以被定位为“生命主体”,因此人类理应像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动物,不能因为人类拥有更先进的认知、道德、审美和精神能力就利用和支配其他动物。“可以看出动物权利论虽然竭力想将动物置于同人类一样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其追求的落脚点仍在希望人类给予动物更多权利上,而不是动物自身去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实际上与动物福利论的观点是一致的。动物具有的认知、感知能力其实是动物福利论给予动物福利的原因,这种感知能力并不能直接成为动物权利论的赋权依据。在两种观点追求的目标一致的情况下更宜选择不用整体大规模改动法律体系的动物法律物格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