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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

(七)残余矿体回采的安全要求

生活常识佚名2023-06-01

(1)开采范围应由原经营单位规定,转让采矿权的单位,必须周密考虑所转让区域会不会对现有的通风、运输、给排水等系统造成干扰及引起资源纠纷,不得不负责任地转让采矿权,接受单位也不得越界开采。

(2)转让采矿权的单位,有权利和义务依据转让区域具体条件对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开采能力进行检查,不具备开采能力的不准转让。转让单位应向接受者提供有关的地质、采矿资料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在地质资料中,应交代清楚有水的空区溶洞的位置。

(3)在废弃时间较长的矿井或中段进行残采时,应首先熟悉原来各系统的布置情况,对已破坏的井巷、硐室进行修复,确保通道的安全和必要的通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