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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江南逃役情况严重的原因是什么?和雇和买的内容是什么?

人文历史佚名2023-03-03

元代江南地区内,役法设置根据各地需求而有所变通,但并未减轻各地差役的负担,导致逃役事件频发。

差役设置因地有别

元代差役包括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和库子六种,江南地区内各地所设里正、主首、隅正、坊正的数目不一。如承担差役最为繁重的隅正的设置,于江浙行省一处各地所设数目便不尽相同。

因隅正差役负担过重,各地多根据情况决定隅正数目的多寡。元江浙行省中绍兴路原一隅设三隅正,后宋文瓒公时,增至七人,而同为江浙行省下的镇江路则采用一隅设二隅正的制度。绍兴路和镇江路隅正数目的差别,多是根据当地情况因地而异,这一因地制宜的办法当亦通行于其它差役种类。

严重的逃役问题

元代江南逃役问题严重,统治者多调整役法以改善逃役情况,但逃役情况却始终难以改善。江南逃役情况严重的原因有二:一是因为差役的繁重。江南地区差役繁重,人民不堪重负,隅正一职便是最好的例子。逃亡日多,可堪充役者了了,镇江路被迫合并数隅以缩减充役的数量,““然自其民力厚薄、差役不均如此,非得已也。”役法大坏,差役不均难以避免,逃役已为常态。

二是豪强利用权势强占地方免役名额。元灭南宋后,元统治者将北方所用诸色户计制度向南方移植,部分户计如匠户、军户、打捕户等享有免除杂泛差役的权利,导致“应管打捕鹰房人匠官,多将各处富强人户,不问是否打捕鹰房人匠,妄以入数,影蔽差役”。

元代江南地区豪强抢占地方免役名额的情况如此严重,是因为元代“四等人制和诸色户计制向江南移植,尽管带有强制性,但无法根本触动或改变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江南地区大土地所有者得到了极好的保护,在元官府的纵容下,地方豪强强占免役名额的情况自然难以抑制。

江南的和雇和买

元代,宫廷、官府所需物资及造作原料的来源,除地方缴纳外,另一获取途径便是通过和雇、和买的方式从民间征购。元有诏,令:“国家应办支持浩大,所用之物,必须百姓每根底和雇和买应办”,可见和雇和买对于维持元廷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

和雇和买的内容

和雇的主要目的是借用民力来运输官府物资,包括雇佣车辆和雇佣船支两项内容。和雇车的价钱与货物品种无关,由官府根据货物重量和运输里程决定。据陈高华先生考证,和雇车价钱,还与地势相关,在陆路上山路与平路有别。

江南地区,河道遍布,且元代官府重视江南水利,水运成为江南地区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故江南地区设有梢水之类户计,梢水指负责撑船的船员。故和雇船价钱的征收需要“照依河例与梢水人等两平和议雇觅,明白立约”,即需要与梢水人商议立约,据陈高华先生考证,和雇船与和雇车相似,根据水道情况,有中上水与下水的区别。

和买的内容

和买主要是用于填补赋税未能满足的元官府所需物资及手工业所需原料,所以和买的物件明目繁多,在江南地区征收较多的,主要有:纺织品。元官府所需纺织品众多,除日常生活所用外,仅“海道漕运需用口袋10余万条,每条用布一匹,这布匹都在民间和买”。

江南和买纺织品众多的原因有二,一是江南地区作为元代海道漕运的重心,漕运所需物资大都就地购得,故漕运所需大量的布匹大抵由江南地区和买所得。二是江南机制行业的发展,为提供庞大数目的纺织品创造了条件。

供纸。元代官府机构所用纸张大多由和买所得。江南地区官府机构,除去江南行御史台和廉访司所用“行台纸”、廉访司纸为贡物中所列,其它各衙门所用纸张均由和买所得,地方衙门所用应是就地购买

制造衣甲所用物料。蒙古以弓马之利得天下,元朝对武器制造格外重视,在地方设立杂造局,垄断军器制造。据《至顺镇江志》载镇江路杂造局“岁额水牛皮甲七十六,黑漆、红漆、绿油、黄油各十九副,紫真皮盔甲袋全。”

四色水牛皮甲为常见造物,除了至顺年间镇江路杂造局,延祐年间宁波府杂造局要造“人甲一百五副紫真皮盔甲袋全,黑漆罗圈甲八十八副,四色水牛皮甲一十七副,黑漆甲五副,朱红甲四副,绿油甲四副,雄黄甲四副”,至大年间建康路杂造局“岁造黑漆铁甲二百三十副真皮盔甲袋全,四色水牛皮甲二百二十副紫真皮盔甲袋全”。

镇江路杂造局还需岁造羊肝漆角弓450张,羊肝漆箭21200簇,丝弦800,弓箙、箭簶、革带各22,手刀85把,枪头40支。上述江南地区杂造局所造武器数目众多,其材料来源亦应来自于江南地区的和买。

诸色户计下的和雇和买

元灭南宋后,元统治者将北方所用诸色户计制度移至江南地区,在诸色户计制度下和雇和买的政策与杂泛差役相类,也因为户计不同而有所区别。

军户中仅远征军户一直享有免除和雇和买的权利,贫困的军户一度享有免除和雇和买的权利,但此权利未能长久。至元十八年(1281)规定:“安西等处军、站,凡和雇和买与民均役”,次年又令:“军、站户出钱助民和雇和买”。大德七年三月诏令出台之后,役法大变,除了远征军户可以免除和雇和买外,其它军户都需与民户同服差役,一体负担杂泛差役和和雇和买。

站户中仅两都之间站户可免除和雇和买,江南地区内站户当全部承当和雇和买。最初,“军、站户出钱助民和雇和买”,即所有站户均需承当和雇和买。其后,因自备首思、供应过往使臣的负担过重,官府对站户的役法进行了调整,“除免站户和雇和买、一切杂泛差役,仍令自备首思”。和雇和买的减免未能持续,至大德七年(1303)三月后,只有大都、上都之间的站户享有免除和雇和买和杂泛差役的待遇,其余站户与民户同当和雇和买。

匠户虽不充杂役,但要与军户、站户一样充当和雇和买。至元五年(1268)规定,凡是种田的匠户都要承当和雇和买:“今后仰忙兀鲁海牙、那怀、吕合剌、也的迷失等所管人匠,并不以是何诸色人等,但种田但,都教和买者。”至元五年后,所有匠户均需要承担和雇和买。

儒户和医户均不需要承当和雇和买。儒户免除和雇和买的政策早在蒙古国时期就已经确立。至元二十五年(1288),元灭南宋后不久,江淮行省据尚书省下达的有关江南秀才免和雇和买、杂泛差役的法令,下达“儒户除纳税粮外,和买、和卖、仓场、库官大小科差并从免除”的命令,江南儒户获得免承担和雇和买的权利。

至于医户,据至元三十年(1293)浙西廉访司下达文书中言“医、儒户计,即系一体事理”,可知江南地区内医户与儒户相同,亦免除和雇和买。

僧户和道户享有一定免承担和雇和买的土地。僧道原所有土地均享有免役的权利,至延祐五年(1318)对役法进行再次调整,僧道不再全部免役,根据诏令,僧道免役虽在原则上不变,南方自宋灭亡前的田土和皇帝赏赐的土地“那里既已优免了”,既已免税,也可以免役,续置的土地仍要充役,元代命令虽未明确规定僧道户免承担户雇和买,但僧道户均享有一定免役的土地,因和雇和买是按土地份额摊派的,故僧道户当享有一定免承担和雇和买的优待。综上所述,在江南地区除儒户和医户外,仅有僧道户享有部分免于承担和雇和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