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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宪宗时期,蒙哥继承拖雷家族共有人户的管理机构

人文历史佚名2023-02-27

《元史·地理志》载:“河中府,元宪宗在潜,置河解万户府,领河、解二州”。这条记载显然与旭烈兀的民户有关,河、解指金河东南路的河中府和解州。

“在潜”就是蒙哥1251年即汗位前,他还是一位诸王,所置河解万户府不会是大汗任命的地方军政官府,应是他继承拖雷家族共有人户的管理机构。至元八年(1271)以前,解州原属河中府,两地本为一体。

《伯德碑》说管理隶属旭烈兀民赋的总管府“附治解州”,可见其与河解万户府同在一地,同是“附治”在河中府境内,性质接近,应是同一机构。人户原是拖雷俘掠所得,后由寡妻和长子蒙哥继承管理。蒙哥即位,“大封同姓”,实际是拖雷家族内部的再分配,忽必烈分得关中民户,旭烈兀分得河中、陕右民赋。

民赋管理机构冠名河解,说明他的民户主要在河中,可能少数扩及陕右的东部,如前所述,太宗二年庚寅(1230),拖雷、蒙哥从窝阔台拔天成等堡,三年辛卯春二月再克河中数处城邑,皆属河中府。而拔天胜寨及韩城、蒲城,掳俘涉及陕右东部同州、华州少数地区。而忽必烈所得,则应是拖雷次年横扫关中,西抵凤翔所得,京兆府路大部人户应归忽必烈所有。

前引《伯德碑》称“河东、陕右民赋之隶王者,以重合剌总管之”,松田孝一据旭烈兀派遣帐下伯德那为副总管的话判断。这些民赋收入是属于旭烈兀的权益。如果这两位总管“附治解州”的衙门就是宪宗在潜所领的河解万户府,那就说明衙门的主管这时还是家族的代表长子蒙哥,旭烈兀只不过举荐了帐下伯德那为副总管。而作为解州衙门的河解万户府早已存在,并非旭烈兀所设。

《伯德碑》提到的辛亥(1251)春发生的毒酒事件,松田氏认为“旭烈兀的司法权所主的长安到是包括在京兆八州十二县之内的,而这些地区一二五三年已赐给忽必烈作为封地了。”而《伯德碑》载:伯德那在癸丑年(1253)前往西域贡职,旭烈兀还任命他代重合剌总管,“可见河东、陕右的权益仍然被旭烈兀保持着”。此后伯德那任职到至元庚午,也就是至元七年(1270)才告老卸职,进而松田氏认为旭烈兀对于这些地区的权益一直持续到一二七〇年。因此,松田氏产生疑惑,认为忽必烈和旭必烈的领地有重叠的问题。

事实上,诚如松田氏所说:“旭烈兀西征和忽必烈南征是在1252年七月同时决定的”,分赐给忽必烈和旭烈兀京兆或河东、陕右地区,也一定是在他们“出发之际赐予的”。并非时间有先有后,更没有将旭烈兀领地再分赐给忽必烈。其二,前已说明,彰德是旭烈兀领地,其余是领民,民户所在地并非他的领地,并无领地冲突、重叠的问题。即使他们的民户确有所在地相互重叠现象,都与当地的统治权无关。因此,在忽必烈“受京兆分地后”,旭烈兀的权益不止可延至1270年,甚至更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