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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宗王附属机构对非势力范围地区的干预方式是什么?

人文历史佚名2023-02-24

在元代分封制的运作过程中,宗王不仅满足于对自己所控制地域内的事务管理,而且想方设法干涉其他地区内的各项事务,本章便是以此为出发点,探究元代宗王及其附属机构对非势力范围事务的干预。

学术界在研究元代诸王对地方施加的影响时,往往着眼于其势力范围内,即兀鲁思封地、五户丝食邑、宗王镇所、投下私属部民、朝廷拨赐,而对于本章研究的问题涉及甚少。而实际上,有元一代,宗王及其附属机构对非势力范围地区的干涉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讨论。本文通过研究宗王干涉非势力范围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为元代分封制度优缺点和实际运作情况、宗王与朝廷和地方的关系等提供了新的视角,完善前人研究的欠缺之处,并提出一些新的观点。

元代宗王附属机构对于非势力范围的司法干预,可通过有关碑刻史料,加以探讨。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有《灵岩寺执照碑》拓片,此碑体现了晋王内史府对地方司法案件的干预,对于原告和被告的处理上,此案件有宗王势力的参与,以致出现了司法上的问题。

延祐二年(1315)三月初一,内史府官员李忠显携带圣旨前来,“开读讫,除钦遵外”,命令灵岩寺僧人将九曲峪的土地“吐退”,在被拒绝后,李忠显去往长清县,“令本县官司行发信牌,将思让等勾扰不安,告乞施行”,于是便有了碑文开头灵岩寺僧人当官告称:“累累被前煽炼人等,于本寺山场内搔扰不安,诚恐已后引惹事端,告乞施行”。关于信牌的执行者究竟是谁,还是有争议的,业师杜立晖先生的文章中提到元代信牌使用人员庞杂,凡是纳入元朝官府管理的官吏、衙役、公使人、差役等人员,都有权使用信牌。

船田善之先生认为信牌便是县政府直接发放给内史府使臣李忠显的,李忠显便为信牌的直接使用者,但灵岩寺执照碑行文简洁,并没有直接说明此事,另外一个可能便是此信牌是在李忠显的授意下,由长清县发放,再由地方官吏凭此勾唤僧人的,毕竟信牌的使用者从《元典章》的记载可以看出,其多为“差官并随衙门勾当人曳剌、祗候人等”,甚至部分里正、主首等差役也有信牌的使用权,而且从碑文内容看,为“道罢,本官前去长清县,令本县官司行发信牌,将思让等勾扰不安,告乞施行”,其中“本官”即为李忠显,李忠显命令县司发放信牌,骚扰僧人。

无论如何,信牌的接收者是没有疑问的,便是灵岩寺僧人,又由此引发了疑问,也就是说前期灵岩寺莫名其妙处在了一种接受信牌的“被告”地位,而碑刻却没有记载内史府状告灵岩寺的事情,只是使臣在宣读完圣旨后提出了让灵岩寺“吐退”矿冶的要求,之后便是指使县官府发放信牌。若内史府的诉求合法,完全是可以按照正常的司法手续状告灵岩寺的,而非不经手续便直接判断灵岩寺“侵占”其矿冶,再进行发放信牌的流程,这也说明了内史府的要求“吐退”的行径本身是无理的,不可能通过正常的手续进行,而是通过直接干预县官府发放信牌的方式妄图暗地里达成目的。

另外,案件后期经过灵岩寺僧人状告后,内史府实际上是处在一个被告的地位的,但县官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传唤内史府相关人员,换言之就是说此案件并没有记载司法手续中对被告进行的勾唤无论在县级官府还是行省级官府都未出现内史府作为被告的身影,直到中书兵部判决时,才“照勘”知会内史府,以此可看出宗王附属势力在地方上的强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