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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王五户丝食邑地区,达鲁花赤作为封君代表的身份行使监临大权

人文历史佚名2023-02-24

世祖后能见到封君直接干涉食邑赋税的行为,也是朝廷特许的。如武宗初,以永平路为皇妹鲁国长公主分地,“租税及土产悉赐之”,说明此三地赋税曾被武宗直接赐予了宗王。

仁宗时直接明确规定,“禁诸王支属径取分地租赋扰民”,五户丝食邑地区赋税事宜仅归包括副达鲁花赤在内的常选官吏管理。在行政司法上,投下达鲁花赤一方面配合地方常选官吏处理各类民事,另一方面又存在大权独揽,甚至压制地方官吏的现象。

关于达鲁花赤行使行政司法权力的方式,村上正二先生在其著作中提到,食邑投下官员是通过“约会制”进行的”,李治安先生则认为此“约会制”并不存在,而且五户丝食邑部民的民、刑诉讼并未分离,而是统一由包括达鲁花赤在内的路府州县处理。元朝建立后的食邑达鲁花赤与朝廷派遣的管民官一样,主要是“以民事为已任”,以及兼管“发奸摘伏”“周急赈贫”“开河灌溉”等各类事务,有时还予以受理食邑民户的斗殴身亡等诉讼,并亲赴验尸。

关于投下达鲁花赤与地方官署共治情况,李治安先生已做详细论述,在此不多赘述。除了共治外,因投下达鲁花赤代表宗王在食邑的权力,二者不可避免会出现冲突,投下达鲁花赤也有时大权独揽,甚至压制地方官吏。

《元大名监郡昔李公神道碑》记载贵由食邑大名路官府初建时,“群豪错杂”、“事多龃龉”,李益“无巨细一以重典从事”,众人“初则愕然,既乃弭耳”,说明投下达鲁花赤对地方事务各项权力都有干涉。《大元故真定路兵马都总管史公神道碑铭并序》记载了真定路地方官“想府僚属于达官按脱”,因系诬陷,“达官怒,欲抵郭死”,后在兵马都总管史楫的劝说下“杖而遣之”,说明投下达鲁花赤对地方官吏违制拥有较大的惩治之权,甚至可以直接奏杀。

《济南刘氏先茔碑铭》记载至元时察合台食邑深州“为监州者蔑视同列,每治事日,僚属朝暮将迎于第”,刘璧指出,“县尹吾职,非役于监州者也”,“终不为屈”,此史料一方面说明食邑达鲁花赤对地方常选官吏的压制,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地方常选官吏与投下官“不相统摄”的情况。

元朝官员在论及达鲁花赤制度时列举出了其许多缺陷,其中就包括投下达鲁花赤在内,《送堂邑忽哥赤宣差序》认为监县者往往“非其人”,以至于“刻心挠法、盛气立威、阴唳同僚”,甚至“飞谗语以怒上官,滋厚息以与民市”,“沮遏百端”,“才者驰于承宣,庸者甘为所压而无所于诉””,此为州县之通病。《霸州长忽速刺沙君遗爱碑》则记载“州县官各置建达鲁花赤员,并守令丞佐,连位坐署”,但“哄然言语气俗不相通,大或恣睡压僚吏,小或喝鳌单弱。使者劾治则称谓氏族贵重,人人皆假贷,不绳细微廉贞之节”,以此可见达鲁花赤与地方官署之间冲突和矛盾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