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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齐齐哈尔官仓是如何管理的?其仓粮的主要来源是哪里?

人文历史佚名2023-02-06

清代齐齐哈尔官仓有公仓和备用仓两类,清廷配置了管理官仓的七品仓官,仓粮来源有官庄和公田两类,出台了惩罚措施来保障仓粮的存放,以仓粮的支出和纳入两种方式出陈易新,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仓弊,主要表现在:积欠仓粮、征收过程中的“尖量”和官员的贪污腐化。

史料所载,黑龙江将军辖区内最早的仓官设置是黑龙江城。“黑龙江城东南四十里内,驻有官庄三十一所。计丁收取粮食。城内建瓦盖之仓装载官粮,以充军备。黑龙江城有仓官一员。”这是对黑龙江城官仓及仓官的记述,齐齐哈尔的则稍晚一些。

康熙三十七年(1698),齐齐哈尔官仓也正式配备了官员。仓官隶属七品之列,由考试胜出者出任。下面以史料为证阐述仓官的选拔过程。据史料记载:“奉天、黑龙江、宁古塔等处仓官员缺,由将军、副都统、五部堂官,于各本处八九品、未入流、笔帖式内,每一缺遴选二人,拟定正陪,出具考语,咨部引见补授。”“缺”即指官缺,即仓官员位置的空缺。

“八九品”,此处指为八九品的官员。“未入流”指“官阶不到从九品的职官”。笔帖式也为一种官职,“掌翻译满汉、汉章奏字等事”。清廷在选拔仓官过程中,主要“于各本处八九品、未入流、笔帖式内”中选拔,每一职位遴选两人,再以考试的方式进行选拔,考试胜出者才可授予官职。

仓官的职责是执掌“粮储出纳之事”。仓官在三年任职期满后可候补晋升。下面以史料为例来阐述仓官的晋升渠道。以在京主事等官,即行升用。仓官职司仓务,勤慎供职,分所当然,并无应行议叙之处,概予升用。”这里,简要论述了仓官升迁的过程。

乾隆五十一年(1786)奏准:“黑龙江仓官、屯官、驿站官三项官员,均定为四年期满。年满时,仍照旧例分别升用。”嘉庆十九年(1814)定,“奉天、黑龙江等处年满仓官,如有情愿在本处候升者,即入于本处俸册内,以本处应升之缺升用;其有无力来京,情愿候本处武职员缺者,与豫行保举之领催等,一并咨送兵部。”

史料描述了乾隆年间,仓官任期定为四年,四年任期满,仍然按照原有旧制升用。到了嘉庆年间,仓官升迁的门路有了选择性,如情愿留在本处继续任职可继续升用,如无法到京城任职的,情愿在本处做武职的可以与计划推荐的领催,一起移文保送到兵部,由兵部决定。

同治十二年(1873)奏定:“黑龙江仓屯站官,比照黑龙江主事之例,一劳绩,一资深,相闲轮用”。光绪十年(1884)议定:“奉天吉林等处各仓仓官,及黑龙江仓屯等官员缺,各积各缺,先将劳绩保举,以本省仓屯站官升用补用,业经赴部引见。四年任满,奉天仓官,归单月升用”。

“其黑龙江仓屯官、吉林等处仓官,与年满吉林总站官,通较年满日期先后,以京城各部院主事、都察院都事、大理寺寺丞、光禄寺署正等官升用。”可以知道,同治十二年(1873),仓官晋升有了新的条件,以“劳绩”和“资深”作为升迁的主要依据。史料中“京城各部院主事”、“都察院都事”、“大理寺寺丞”、“光禄寺署正”为可以晋升的官职,仓官的晋升职位有所增加。

以上论述了黑龙江仓官官员晋升条例的沿革,可以看出,仓官还是有一定合理的晋升空间。当然,仓官由于监守自盗、玩忽职守也会受到严惩。例如,道光九年(1829),“已革笔帖式明喜经管仓廒,于廒墙倒塌坍出粮石,及廒底土麦,并不将实数禀明,辄将麦石朦混出仓,变价入己,计银一百五十两,实属监守自盗。着照该部所议,先于犯事地方枷号三个月,满日发往黑龙江充当苦差,所得赃银,虽限内全完,不准免罪。仓官张华盗卖仓粮,计赃一百两以下,着照例准徒五年。该二犯事犯在恩诏以前,均不准援减,以示惩儆。”

笔帖式明喜谎报瞒报、监守自盗,仓官张华盗卖仓粮,二者均触及大清律法,卖公营私,最后都自食其果。两者皆是在恩诏以前犯事,清廷以“枷号”“发配”“准徒五年”(“准徒五年”,“为刑律名,清承明制。除了十恶、故意**、反逆缘坐、监守自盗、受赃枉法等重大的所谓“实犯死罪”外,其他一些影响不太严重的所谓“杂犯死罪”,准许不真处死,而当作五年徒刑判处,且适用赎刑,故称为“准徒五年”,或者叫作“杂犯五年”。”)等惩罚方式和“不准援减”的口语,惩前毖后。可以知道,清廷十分重视仓粮的安全性并对使仓粮遭受损失的官员给予严惩,来维护仓粮安全。

齐齐哈尔官仓有公仓和备用仓两种。当时齐齐哈尔土地主要有四种形式:官屯(也称官庄或官荒)、旗地、公田、民地,其中官仓仓粮的主要来源则是官屯和公田,公仓仓粮的主要来源是官屯,备用仓的仓粮主要来源是公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