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网

首页 > 文化教育 > 人文历史

人文历史

清代是怎么处理官员贪污的?有哪些办法?

人文历史佚名2023-01-16

现在社会对于管官员贪污的处理还是非常严重的,一单抓到了贪污,都是严肃处理的,同样的,在古代,不管是哪个朝代,对于贪污都是一样的,绝无心慈手软的情面,但是,在中国古代,有一位贪官叫做和坤,连当时的皇帝都那她没办法,也许这就是当时的一个特例,一个意外吧,抛开和坤不谈,当时的清朝处理贪官污吏还是非常严格的,那么,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清朝是怎么处理官员贪污的吧!

中国历朝对于官员的选拔不断进行尝试创新,以此希望选拔出精英,治国理政,虽然在此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吏选拔程序,但掌握权力后难免有些官员会“变质”。为此,中国各朝代都会设立官员监查机构,以减少官员贪污受贿,如御史大夫、御史台、都察院等,与监查机构相配套的则是各种律法。通过监查机构与配套律法的实施,以期最大程度的防止官员贪污受贿。

《大清律例》经过清代几经修改扩充,最终作为清代的基本法典,其中对于官员的贪污受贿在刑律-受贿一则中作出了详细的处理:

一、克留赃物:凡巡铺官吏收缴盗贼赃物不上交官府,处以笞刑四十,若将赃物收归己有,则以枉法罪论断。若军人犯之,则杖八十,论盗罪。若胥吏侵吞盗赃,照不枉法律断之,从重处罚。

大清律例

二、私受公侯财务:凡官员私下收受公侯财物,若犯之,则处杖一百,罢免官职,发边充军,若再犯则直接处死刑。若公侯与受贿者再犯,公侯则上书自裁,受贿者处以绞刑、斩首或充军。

三、因公敛财:若没有上司明文规定,官员因公擅自敛财者,则杖六十,若数额巨大,则绞监候。官员非公务敛财者,以不枉法罪论,无俸禄者则处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若京城或外省衙门私自罚取民间财物,则计赃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