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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司法怎么判定正当防卫?

人文历史佚名2023-01-13

如果有人侵犯了你,或者威胁到了你的生命安全,你为了自保把这个人杀了,那到底是算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呢?其实传统司法对正当防卫还有故意伤害是有明确行为划分的,有些也需要看具体情况在定夺,毕竟相对普通案件来说情况会比较复杂,而且很多细节也是决定性的因素,可能光看行为都还不严谨。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古时候是怎么划分正当防卫还有故意伤害的,一起来看看吧。

“正当防卫”是一个现代法学概念,或者说,是一个从近代西方传过来的法律术语。但,在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就没有类似“正当防卫”的立法与判例么?当然不是。

且不说清末《刑律草案》第15条明确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之行为,不为罪。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本刑一等至三等。”属于毫无疑问的“正当防卫”立法,就来说西风东渐之前的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吧。

《周礼·秋官》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这是西周时期的立法。什么意思?《钦定周官义疏》注解说:“军中级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换言之,按西周立法,面临抢劫的盗贼,人们拥有无限防卫权。当然,这一涉及“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些粗糙。

《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这一立法,我们可以从“私有住所不受侵犯”的角度来讨论,也可以视为是“正当防卫权”的体现。

《汉律》这一规定延续至《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而且又有所发展。

《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均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又以“疏议”加以注解:“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也就是说,对于明显没有侵犯能力之人,不适用“正当防卫”。

《大明律》与《大清律》亦规定:“凡夜无故入人家,杖八十。主家登时杀死者,勿论。其已就拘执而擅杀伤者,减斗杀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清律还补充了一则条款:“凡黑夜偷窃,或白日入人家内偷窃财物,被事主殴打至死者,比照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至死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非黑夜,又未入人家内,止在旷野,白日摘取蔬果等类,俱不得滥引此律。”对“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作出了更明晰的说明。

关于“夜无故入人家”情景下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清代法学家沈之奇曾有精到的概括:“必是黑夜,必是无故,必是家内,必是主家,必是登时杀死。”当然,按清律,白日入室盗窃,视同“夜无故入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