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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历代的减刑制度有何区别?

人文历史佚名2023-01-10

封建时期不像现代,做什么都要讲究人性化,古代做事的方法就要简单粗暴多了。早期各种残忍的刑罚,基本毫无人性可言,怎么残忍怎么来。到了之后的朝代情况变得有所好转,但对于犯罪的人来说依然犹如炼狱。除非是遇上什么大事,皇上下令“大赦天下”,这才会有一线生机。其实历朝历代也有减刑制度,只不过并没那么系统。这次主要就为大家讲讲减刑制的建立,以及发展,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先秦时期赦宥的起源与发展

法律罪刑减免的内容是历来学者对赦宥制度最为关注的问题,近代最早对这一问题进行总结性研究的当推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他在《历代刑法考》一书中专辟十二卷对古代的赦进行考察,在这十二考中,他采用的是对赦的史料分类汇集,每类按照从古至今的年代顺利编排,可以说是史料浩瀚,分类精当。他的研究方法为后来对赦宥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调。

关于赦宥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易经·解卦》有:“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根据后人对该卦的解读,“赦”是指对过失犯罪免除罪刑,“宥”则是指对其他罪犯宽免刑罚。

《周礼·秋官》中司刺的执掌是:

“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赦宥的对象均有条件限制,宥是对犯罪赦免条件的规定,只有不识、过失与遗忘三种情况可以宽宥;赦是对特殊犯罪群体罪刑的免除,老弱及愚蠢之人均可得到宽免。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讲对特殊罪刑的处罚宽免理念,和后世的赦宥制度是有很大区别的:

首先,它的赦免范围较窄,只是对特殊情况及特殊人群的赦免,还不具备后世那种大赦天下或曲赦某一地区的赦免范围。其次,此时的赦宥还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法律行为,赦宥只能仅仅属于法律的内容,没有像后世那样与特定的政治情况相联系。所以,此时的赦宥还不能称之为制度。

现可考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大赦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即鲁国庄公二十二年的“肆大眚”。沈家本评价说:“《司刺》所言者,尚无后世大赦常赦之事,惟春秋之肆大眚,似为大赦之权舆。”

春秋战国时期,除了鲁国出现这种大赦的权舆之外,其他各个国家也都有类似这种形式的赦宥。像春秋末年的楚国,也出现了这种大赦的形式,像我们所熟悉的陶朱公长子吝金害弟的故事,范蠡次子的生死就和楚国的赦有着密切的联系。

陶朱公的二儿子**被囚禁在楚国,其大儿子携重金去楚国营救弟弟,他遵从父亲的建议把重金送于楚国上上下下都很敬重的庄生。庄生入宫游说楚王说:“某星宿某,此则害于楚。”楚王听从庄生的建议下令封三钱之库,准备以赦布德消灾。庄生所找的另外一个楚国贵人就依照以往经验跟庄生说:“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昨暮王使使者封之。”范蠡的大儿子认为弟弟理应因楚王的赦而出,他并不知道这次赦是由于庄生的帮忙,所以又找庄生取回了金子。庄生很生气,他又游说楚王说:“臣前言某星事,王言欲以修德报之。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故王非能恤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楚王“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从这个例子来看,楚国此时应已有因灾异而赦的情况,而从陶朱公大儿子因楚王发布赦,其弟弟就会被放出的想法来推测,这种赦应该是涉及大规模的犯人,这种赦已具备后世赦宥的某些特征。而真正意义上的大赦天下则是秦汉时期的赦宥制度。

二、秦汉时期赦宥的发展

秦国在战国时期已屡行赦宥,甚至还有大赦罪人的记载。但是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秦朝以后,其在位三十多年都未尝行赦宥。秦二世在位期间有过大赦的两次记载,一次是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十月戊寅的“大赦罪人”,关于这次大赦的具体记载史料不足;另一次“大赦天下”是在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冬,当时的大赦是为了赦免骊山的囚徒,使他们从军抗击陈涉所派遣来攻秦的周章的军队。

两汉是赦宥逐渐完善与发展的时期,并逐渐发展出具有大赦、曲赦、特赦、减等等不同规格,并且赦宥的背景开始与朝廷礼制联系起来,如皇帝的即位与崩、上尊号、改元、立太子、册皇后、平*、日食、地震、巡狩、祀明堂等等。在这个阶段,赦宥发展成为一种赦宥制度。

汉代在赦书减免罪刑的内容还不如后代详细与宽厚,很多赦宥其法律宽免的内容仅有“大赦天下”四字,并未交待大赦的具体标准。

据邬文玲研究,汉代“如果只有‘大赦天下’或者‘赦天下’之文,则意味着是常赦。如果注明‘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则相当于后代常赦所不原条。”同时,她还认为汉代“大赦天下是不包括殊死者的”。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在发布的大赦中,增加了赏赐推恩的内容。此时,汉代的赦宥制度正如马端临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