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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贩子的下场是怎样的?最轻的都是斩立决

人文历史佚名2023-01-09

说起人贩子,如今社会当中也是充斥着这些败类,很多人都是恨得咬牙切齿。这些人贩子还屡禁不止,不知道破坏掉了多少家庭,残骸可多少无辜儿童。现在这个社会,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而且很多家庭又都是独生子女,父母更是注入了一生的心血将其培养。突然间孩子被人拐跑了,那种痛苦只有更苦,每有最苦。

有人说,对于这些人贩子,抓住不必留情,要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

不然难以制止这样的行为继续发生,一个孩子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命运。

那么在古代,是如何对付人贩子的呢?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然千百年来有人做。

《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

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

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滔天大罪。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对人贩子的立法和打击更加完善,但在惩治方面,刑罚却有所减轻。

大明律中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倘若被拐卖者本身就是奴婢,罪行减轻。

万历年间,法律有所改动:设方略诱取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者,无论买卖交易成否,都要发配充军。

累犯者,游街示众一个月,发边充军,本人死,子孙接替。

然而,对于那些故意残害儿童的人贩子,一旦发现那就是凌迟处死,没任何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