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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男户主死后,财产继承权归谁?

人文历史佚名2023-01-02

在我们现在看来,一家之中原本握有财产大权的人过世之后,他的财产由谁来集成,要看法律规定或者他的遗嘱,那么,你有没有想过,在我国古代,也曾有这样一种继承财产的权利。一家中的男性户主死后,他的财产应由谁来继承?也许会有人认为第一选择是他的儿子。真是这样吗?我们一起来看看,汉代有关这样的规定。

妇女财产权折射着妇女家庭、社会地位的变化。汉代妇女不但具有家庭财产的继承权,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法律还赋予其支配家庭财产分配的权力,而这一权力的获得与其社会身份的转变关系密切。

1、为人女、为**

在汉代,继承分财产继承与身份继承,无论是哪种继承,所带来的至少是财产所有与支配权的获得。汉代法律支持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在汉代,女性有一定的身份继承权,体现在妇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立户成为女户主。正如某些学者指出的,汉代女性能够单独立户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寡为户后。张家山汉简《置后律》载,户主因公殉职,妻子处于第七继承序列。张家山汉简《置后律》379-380 则载,户主死亡,妻子处于第四继承序列。

王彦辉先生认为:“出现这种明显差别的原因无非体现了汉代继承制度以直系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原则,即法律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不同类型家庭置后时,在保证财不出户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好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问题。”无论哪种情况,总之寡妇有户主继承权。

寡为户的另一种情况是丈夫死后,如果寡妻没有代户资格,可以分户析产。张家山汉简《置后律》386 简对此有明文规定:“其(指寡妻)不当为户后,而欲为户以受杀田宅,许以庶人予田宅。”即丈夫去世后,妻子有权另立户籍分割家庭财产。

二是女为户后。正如王彦辉先生所指出的:“按照汉代财产继承法,女儿无论出嫁与否,在特定条件下都有资格为户后继承家庭财产,区别仅仅表现在代户的先后顺序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提到:“毋妻以子女为后。”这些法律规定都揭示出汉代女为户后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赘婚家庭妻为户主由贾谊所言的“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可以看出秦代有出子为赘婿的习俗。《汉书·地理志》也记载淮南一带流行“赘子”习俗。由此可以推知汉代赘婚家庭还是存在的。由于汉代赘婿地位十分低下,法律为了保证财不出户,规定赘婿不能代为户主,而由妻为户后。

妇女不但可以继承户主身份,而且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继承财产。东汉灵帝时期(168—189 年)的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中,就反映了女性家庭财产继承的情况。